金融监管总局出台新规,严打失信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旨在加强金融领域的信用监管,并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根据该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受到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且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或情节特别严重,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于7月10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三种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首先,若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将被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其次,实施六种不当行为之一,如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骗取贷款,或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导致严重损害等,将受到加重的行政处罚或市场准入限制。最后,若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或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在审查行政许可等过程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查询失信名单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加快。《规定》的发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从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再到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我国一直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全面法治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的信用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此举意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